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奖金和加班时间挂钩合理吗

  问答
  [关键词]——加班

  奖金和加班时间挂钩合理吗

  当初招聘时,老板说好我每个月的劳动报酬是: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月奖金,然后每三个月有一个季度奖。可是进公司后才发现,我们的月奖金是和加班时间挂钩的——每周加班要满10个小时,每个月要满40个小时,否则就没有月奖金。而且,如果加班时间没达标的话,不仅月奖金拿不到,加班费也一分都没有。所以我不想再做下去了,但我还处于试用期,请问试用期内辞职的话工资怎么结算?我该提前多久通知公司?
  读者:李先生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王根生回答:显然,你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支付劳动者奖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且是一种主合同义务,必须履行。而劳动者是否加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属于劳动者自愿的范畴。即使征得劳动者本人或者所在工会的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强制性规定,即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此条件下,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调休(仅限于休息日加班)。
  奖金和加班工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强制等同,否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根据你陈述的事实,结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可以认定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针对你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32条、《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的规定,你既可以行使试用期特殊解除权,也可以行使一般性的即时解除权(不受是否在试用期内的限制)。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行使即时解除权更为恰当,这样不仅能维护自己的应得实体权益,还能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如经济补偿和赔偿等。
  至于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有合同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确定,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